產品說明 指在進口貿易結算中,貨物先行到達目的地而承運貨物的正本提單尚末收到,進口商為了能夠先行提貨,委托銀行向船公司(或其他運輸公司或其代理、或船長)出具保證書。 本業務僅限于本行開出的信用證,且信用證要求提交全套貨權單據。 產品功能 幫助進口商及時提貨,避免滯港,減少貨物滯留碼頭的倉儲費用。 適用客戶 通過本行開立了信用證,在貨物已到單據未到的情況下想提貨的進口商。 申請條件 1、進口商是經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、事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,已通過規定的年檢并有效存在,具有訂立和履行本項業務項下合同的資格和能力; 2、進口商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貨物進口所需的必要手續; 3、進口商在本行開立結算賬戶; 4、存入全額開證保證金或有本行授予的提貨擔保額度。 辦理流程 1、進口商向本行申請提貨擔保額度,本行為其核定授信額度后,簽訂相應的額度/業務合同和擔保合同(繳存全額開證保證金時無需); 2、貨物到港,但信用證項下單據(含全套正本提單)還未寄達時,進口商向本行提交提貨擔保申請書,繳存全額開證保證金或申請占用提貨擔保額度; 3、本行審核后為進口商出具提貨擔保書; 4、進口商憑本行出具的提貨擔保書向船公司(或其它承運人)辦理提貨; 5、信用證項下單據到達后,進口商向本行辦理付款贖單,然后憑正本提單向船公司(或其它承運人)換取先前出具的提貨擔保書; 6、在單據到達后的7個工作日內進口商將提貨擔保書歸還本行。 辦理要點 1、辦理提貨擔保的基本前提是: (1)以信用證為結算方式; (2)運輸方式為海運; (3)信用證要求提交全套海運提單。 2、進口商必須提交到港貨物的提單副本、發票副本、箱單副本或傳真件,以備本行審核。 3、進口商必須向本行承諾: (1)在正本單據到達后,即使單據存在不符點,決不提出拒付或拒絕承兌; (2)正本提單到達后7個工作日內,憑正本提單向船公司贖回本行開立的提貨擔保書,并將擔保書歸還本行予以注銷; (3)完全負責賠償本行因出具提貨擔保書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。 |